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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技术部门应当如何应用大数据?

来源:商群邮件营销时间:2016-05-10 12:30:49点击:1018

大数据一词由英文“Big Data”翻译而来,目前学术界和科技界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麦肯锡全球研究所认为:大数据是“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

那么数据量达到多少可以被称为大数据呢?目前尚无明确的标准,但是通常认为,大数据一般应在10TB至1PB以上,而且除了数据量之外,需要考虑数据产生的速度及数据种类等因素。

大数据的特征有很多,其中最著名的提法是将它的特点归纳为4个“V”—Volume(大量)、V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eracity(精确)。大数据时代对人类的数据驾驭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数据分析是最核心同时也是应有最广的一点。从若干数据中,“挖掘”出对自己有用的数据,并通过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读心术”、“未卜先知”,都是大数据分析头上的耀眼光环。不管你信不信,“数据”真的会说话。人们在互联网上的一切行为都会留下数据,而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就能够得到消费习惯、职业、喜好甚至性格等信息。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政府可以治理交通,减少犯罪率,而企业则可以利用这些数据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提升业绩。

一、大数据能对检察工作提供哪些帮助呢?

(一)领导决策

借助大数据计算,发现一些人脑想象不出却又客观存在的事物关联,提供给领导,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刑检部门办案

大数据的帮助主要体现在把卷宗变成数据,把提审变成数据,对于卷宗就是把纸质的变成电子的,然后放在专用内网上,然后根据检察官的案子智能分析出所需要的卷宗,呈现给他。同时提审则采取远程提审。节约时间,提升效率,再者同法院联系建立数字法庭,对于不方便到法庭的人证、物证都能够采取远程展示的方式。

(三)自侦部门办案

运用大数据技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模式也能够良性改变。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将所调查了解的情况、证据上传到系统中,使得反腐工作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侦查情报的获取、职务犯罪形势的分析以及刑事政策的制定等方面,提高了效率。

(四)群众服务

大数据在群众接待方面,主要是通过群众在之前来访时记录的数据,自动感知、通过数据挖掘,预测出群众所需的服务,分析出人民群众的需求。特别是窗口部门,在排队人数过多时,自动报警,新增窗口分流等待群众。

二、大数据时代检察技术部门可以将大数据运用到哪些方面呢?

(一)实地勘察工作

实地勘察工作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将案件现场最真实的样子保留下来,来帮助日后的勘察工作中能更好的取材。这样在实地勘察的工作人员就可以利新的计算机技术将现场的实际情况拍摄下来,在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等技术将录像的保存文件经过各种技术的修正,最终整理好更加完成的现场证据。而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现场勘察的录像证据还能通过计算机多次播放出来,并且能够随着读取器内容,对录像的内容的各个细节都可以随时观看,找到利于现场证据收集的信息。

(二)证据检察

与不具有数据特征的文件证据来说,利用计算机媒体和互联网的证据其优势有很多。第一,在使用计算机技术的证据收集和保存后,和文件的证据收档不同,计算机上的文件能够更加方便的移动、调用和查看,大大方便文件的使用性能,而且文件的保存更加合理性,对案件证据检察的使用提供了很大的方便。第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提升,各种计算功能的使用,对证据的统计功能也在提升,而且计算机数据的存储功能与文件的储存功能对于,前者能够将证据的信息转成更加方便读取的信息数据,可以在读取的过程中直观的读取到有价值的信息,文件检验的结果也更加合理、准确。第三,利用计算机等技术的证据检察,检察技术的使用人员操作起来更加便捷,这样就大大提升了检察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监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文件检验

往往在司法鉴定中检察结果需要通过印文来检察其真实性的程度中,检察技术的人员需要通过检察技术来辨别印文是否真实,来参考资料的价值。对此,就可以利用新时代的计算机技术将印文利用更加先进的检察技术进行分辨,确保检察的结果更加权威。并且检察的结果可以通过互联网的形式传送到检察观看人员的计算机中。这对于传统的检察技术手段来说,手工测量和通过不同的工具进行对比和分析,大大节省了检察的时间,从人力和物力上做了节省,诸多数据的使用都减低了印文检察的中间环节。

(四)法医检察技术

在需要对人体进行医学检察的过程中,大数据时代发展后,检察技术也加人了计算机技术检察,完善信息整合,电子传输等功能,检察人员只需操作计算机就可以实现法医检察的过程,通过计算机程序检察的结果,将检察的报告以特殊的形式反映到计算机中。

总之,在大数据时代发展的过程中,从计算机技术、数据分析等各个方面对检察技术有了新的要求,大数据应用前景为检察机关和新兴科技产业的结合搭建了新平台。然而,大数据技术是否能转化为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效率的加速器,逐步推广应用到检察业务上,真正实现“数据—信息—知识”的转化,助推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还需在应用推进中不断摸索,协调好管理、技术和理念的转变。

作者丨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关铁山 张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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