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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全文)

来源:商群邮件营销时间:2016-11-12 00:33:53点击:1776

·Part1·

解读

近日,自治区政府出台 《内蒙古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 (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就政策出台的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发改委主任包满达。

▊记者:请您谈一谈我区出台有关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两个政策的相关背景。

‖包满达:内蒙古发展大数据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将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战略进行全面部署,并提出开展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今年年初,我区正式向国家申报列入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10月8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发文,正式将内蒙古列为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为我区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了新动力。

近一个时期,自治区党委、政府综合分析我区的发展优势和发展条件,明确提出要把 云计算 、大数据产业作为内蒙古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攻方向,打造世界级的大数据产业中心。确定这样的目标必将推动我区大数据产业的蓬勃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行动纲要》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全面启动我区大数据国家综合试验区创建工作,促进我区大数据基础设施和应用产业的全面发展,同时也为在北京召开大数据招商推介会做工作准备,自治区政府组织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和《若干政策》。

记者:请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包满达: 国家批复我区为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类综合试验区,要求我区完成两项任务。

一是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强化绿色集约发展,向国内外提供数据存储服务,发挥数据中心的辐射作用;二是加强与东、中部产业、人才、应用优势地区合作,通过发展大数据,实现自身跨越发展。从目前我区的实际情况看,第一项任务“加强数据中心建设、向国内外提供数据存储服务”,我区已经有了较好基础,现有服务器装机能力已经突破70万台,居全国第一。下一步要在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大数据中心开放力度,鼓励国家部委、相关省区、相关行业和企业以及自治区未建数据中心盟市的相关部门、企业和国外相关机构,在我区云计算基地设立数据中心和容灾备份中心。

第二项任务“通过发展大数据、实现自身跨越发展”的基础较为薄弱,目前只是刚刚起步,就自治区自身而言,完成此项任务的需求更为迫切和长远。针对上述情况,《实施方案》对加强大数据研发应用、通过发展大数据促进我区政府治理能力提升、促进大数据与产业融合发展方面的工作给予了更多的设计和安排。

《实施方案》共分总体发展要求、发展目标和发展定位、重点行动和主要任务、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4个部分。

关于目标定位。《实施方案》提出经过3到5年努力,将我区建设成为“中国北方大数据中心、丝绸之路数据港、数据政府先行区、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区、世界级大数据产业基地”,到2020年,大数据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

关于重点任务。《实施方案》以构筑基础设施支柱、数据资源支柱、应用服务支柱、产业发展支柱、人才资源支柱5大发展支柱为重点,具体安排44项重点任务,并根据相应内容明确了各部门的任务分工。

关于制度建设。为切实推进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提出整合政府各部门相关职能,研究设立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数据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组织协调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开放共享,推进大数据应用。

记者:请问《若干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包满达: 《若干政策》共8个部分、31条内容,其中,第一、二部分以促进数据中心建设和开放为政策取向,第三至八部分以促进我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推进我区实现跨越发展为政策取向。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分别从资金、优先列入用地计划、利用存量房产等方面对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第二部分为数据中心开放政策,从建立数据中心用电价格与服务租赁价格联动机制,鼓励国家部委、相关省区、相关行业和企业等在自治区云计算基地设立数据中心和容灾备份中心等方面,促进数据中心对外开放。

第三部分为资源开发应用政策,分别从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统筹建设的基础信息资源库和公共服务资源库,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向社会开放数据资源等方面促进全社会数据资源的开发与运用。

第四部分为企业落地鼓励政策,从引进区外大数据企业入驻内蒙古及在我区新创办大数据企业两个方面支持企业落地。

第五部分为企业运营扶持政策,分别从企业所得税、用电、厂房租赁等方面对企业运营给予扶持。

第六部分为科技研发支持政策,分别从研发费用扣除、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等相应资质补助等方面对大数据科技研发给予支持。

第七部分为企业融资扶持政策,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上市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对大数据企业融资给予支持。

第八部分为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分别从大数据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减免税等方面,支持人才引进与培养。

从优惠政策看,我们充分挖掘了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战略赋予我区的政策空间,相关财税、土地等政策达到自治区最优惠的水平,特别是自治区政府出资20亿元,引进社会资本设立100亿元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建立大数据中心用电价格与 大数据 中心服务器租赁价格联动机制、对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自获利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支持与大数据配套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对大数据相关人员获得自治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政策,相比以往有一定的突破,政策含金量较高。

·Part2·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内政发〔2016〕12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 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

内蒙古发展大数据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推进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是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技术手段,是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攻方向。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积极推进内蒙古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制定如下政策。

一、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一)以绿色数据中心、省际和国际光缆网通道、宽带城市和宽带乡村、下一代互联网及自治区统一规范的电子政务网络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网络通道及基础平台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政务网络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

(二)大数据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三)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大数据企业,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5年内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年地租,但土地用途改变为其他经营性用地或企业产权交易变更时,要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鼓励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建设大数据项目,经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五)鼓励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在我区设立数据中心。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大数据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在我区建设投资10亿元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盟市、旗县(市、区)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六)在我区新设立或已设立从事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含大数据存储、云计算存储及宽带网络建设运营,下同)的独立法人,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我区新设立的从事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的独立法人,在2022年前从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数据中心开放政策

(七)鼓励国家部委、相关省(区、市)、相关行业和企业在我区云计算基地设立数据中心和容灾备份中心。建立大数据中心用电价格与服务器租赁价格联动机制,自治区对大数据中心给予优惠电价,大数据中心运营商向用户提供与其享受电价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器租赁价格。

(八)以呼和浩特市为中心、东中西合理布局云计算大数据中心,鼓励区内相关部门、行业和未建云计算基地的盟市,采取服务外包等方式在自治区已经投入运行的云计算基地设立数据中心和容灾备份中心。

三、资源开发应用政策

(九)2017年起,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自治区统筹建设的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文化及信用等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以及医疗、教育、社保、科技、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给予支持。

(十)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主动采集并向社会开放数据资源。各级政府根据政务及公众需求情况,采取购买数据或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非政府数据资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在保障数据资源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相关企业参与我区政务大数据资源开发应用项目建设,积极发挥政务数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四、企业落地鼓励政策

(十二)鼓励行业领先企业入驻我区,对新引进入驻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大数据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全国100强企业中的大数据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自治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三)支持在我区创办大数据企业。自治区对在我区注册成立并认定为总部的 大数据企业 ,从其税金增量中给予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

五、企业运营扶持政策

(十四)依托内蒙古大数据产业基础设施,在我区境内新设立从事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的独立法人,在2022年前从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上款所称从事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的独立法人,是指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同意在部分区域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的函》(发改高技〔2016〕2123号)第二项规定的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独立法人。

(十五)发挥自治区电力资源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用电竞价列入优先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元/千瓦时。

(十六)扶持大数据初创企业发展。在我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初创期大数据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50%的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

(十七)支持与大数据配套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在我区新设立从事与大数据配套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的独立法人,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上款所称从事与大数据配套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是指与我区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相配套的劳动密集型产品。

(十八)在我区设立的大数据产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定期减税或免税。

上款所称大数据产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应用项目及与之配套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的独立法人。

(十九)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如与现行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优惠政策一经选择,不再改变。

六、科技研发支持政策

(二十)大数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一)鼓励企业提升技术水平。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对从事大数据产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业绩考核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首次入围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或全国软件百强的服务型企业(不重复计算),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十二)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投资创建大数据研发技术平台、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数据运营和交易平台、大型设备协作共享平台、专家咨询及信息服务平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其中,用于购置设备的支出,按实际设备购置费用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二十三)支持研发大数据技术标准。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牵头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给予资金补助,其中,国际标准补助50万元、国家标准补助20万元、行业标准补助10万元。

七、企业融资扶持政策

(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20亿元,吸引社会资本,建立规模100亿元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进行大数据企业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与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共同构建多层次投资体系,满足大数据产业不同类别企业在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

(二十五)鼓励大数据企业上市。按照自治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相关政策,自治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区内大数据企业给予每户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实现IPO上市的区内大数据企业按照融资额的0.5%分阶段给予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六)对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自治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其当年新增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人才引进培养政策

(二十七)鼓励我区高等院校开展与大数据相关的研究生教育,推动区内高校与区内外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深化合作,为我区培养大数据技术研发、市场推广、服务咨询等方面的创新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支持我区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大数据企业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根据基地规模,自治区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十八)支持大数据相关人员到我区创业,凡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机构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带项目来我区创业的大数据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按企业发展规模和创新水平,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

(二十九)对大数据企业员工,在我区工作时间超过1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第1年至第5年给予90%的补助,第6年至第10年给予60%的补助。

(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引进大数据处理、云计算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才发放的科学、技术、教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一)积极引进大数据领域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863”计划和“973”计划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千人计划”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国际重要科研奖项或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工作且有一定造诣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等高层人才参与我区大数据产业发展,上述人员到我区开展大数据创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其他涉及科研支持、住房和医疗保障及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支持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及《关于建设呼包鄂“草原硅谷”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注:本文系数据观综合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编辑:Fynlch(王培),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出处及作者信息。数据观微信公众号(ID:cbdioreview),欲了解更多大数据行业相关资讯,可搜索数据观(中国大数据产业观察网www.cbdio.com)进入查看。

责任编辑: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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